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服務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 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2. 補助對象: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同時符合申請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3.核發標準: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七千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

(2)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3.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

 

社會保險補助

1. 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2. 補助內容: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政府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3. 補助範圍: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辦理之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

4. 補助之標準: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2) 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

(3) 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5.洽辦單位:由承保單位逕於繳納保險費中核扣。

備註: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若恐雇主知悉以不適任為由影響其就業權益,得向戶籍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聲明放棄,並由各該政府以刪除媒體資料方式,於下次核計保險費時取消補助;或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後,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直接補助。

 

免稅優待:

1. 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優待

(1)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

(2) 優待內容:納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撫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3) 洽辦單位:國稅局各稽徵處。

 

2. 汽機車牌照稅優免

(1) 法令依據:「使用牌照稅法」

(2) 補助方式: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3) 洽辦單位:各地稅捐稽徵處。

 

身心障礙者及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1. 法令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2. 減免標準:

(1) 輕度身心障礙:十分之四學、雜費;或十分之四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2) 中度身心障礙:十分之七學、雜費;或十分之七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3) 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3.洽辦單位:各就讀學校學務處(組)。

 

交通優待

1. 大眾運輸系統優待

(1) 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2) 優待內容:國內公民營鐵路、公路、捷運、船舶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就其搭乘國內固定路 (航) 線、固定班 (航) 次之國內路 (航) 段之票價,應予以半價優待並得優先乘坐。身心障礙者應於訂位、購 (驗)票或劃位時主動事先告知其身分,以便配合提供必要之服務。

 

※有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就業促進、托育養護及相關社會福利服務資源,可向本部社工詢問或逕洽各縣市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課。

※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彙編請上內政部社會司網站頁:

http://sowf.moi.gov.tw/05/new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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