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權法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1日全面實施

新的身障手冊申請方式有改,可以參考看看: 

持永久身心障礙手冊換發新制證明:

http://www.mda.org.tw/modules/tinyd0/index.php?id=217

 

=================================

以下為舊制不做更動了,新制請參考上方網址

申請殘障手冊流程上常遇見的問題,節錄於下:

 

 Q1: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的資格與流程?
A1: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1.視覺障礙者2.聽覺機能障礙者3.平衡機能障礙者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5.肢體障礙者6.智能障礙者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8.顏面損傷者9.植物人10.失智症者11.自閉症者12.慢性精神病患者13.多重障礙者14.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1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1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上述各障礙類別均依其障礙程度區分不同障礙等級,由專業醫師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進行障礙鑑定,身心障礙狀況若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即可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請攜帶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一吋照片3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再核轉申請人所屬區公所,區公所承辦人依專業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Q2:可否跨區請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A2: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需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爰此,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無法跨區辦理,依規定必須至申請者之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領。倘若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戶籍地區公所申領,則可請代理人協助辦理,但仍需至申請者之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Q3:身心障礙手冊遺失補發手續?
A3:身心障礙手冊遺失,可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一吋照片2張及印章,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填寫申請書補發身心障礙手冊事宜;如係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另應檢附授權書及個人身分證影印本。所以若請里長代辦亦可,但需依上述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Q4:戶籍遷移是否需重新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A4:若原已領有其他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戶籍遷移至本市之後,請攜帶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辦妥戶籍遷入登記),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身心障礙者戶籍遷移註記即可,不需重新申請鑑定或辦理換發。若為本市內遷徙,亦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Q5: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如何辦理重新鑑定?
A5:身心障礙者是否須辦理「重新鑑定」,係當事人於辦理身心障礙鑑定時,專業醫師鑑定之結果,「重新鑑定日期」並註記於身心障礙手冊之右下角(若未註記日期則表示該障礙為永久性,日後無需再辦理重新鑑定)。為提醒民眾於手冊有效期限屆滿前辦理重新鑑定,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亦會主動發函通知當事人辦理重新鑑定。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需重新鑑定的身心障礙者務請配合於期限內完成重新鑑定程序,始得依法應持續所享有之各項福利。其程序為:
(一)請攜帶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一吋照片3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衛生署核可之鑑定醫院辦理鑑定。
(二)鑑定後醫院將鑑定表寄至衛生局核轉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三)區公所依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Q6:如何申請到宅鑑定?
A6: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植物人或癱瘓在床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鑑定。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或請向各縣市身心障礙者鑑定之主管機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


Q7:子宮切除可否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A7: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子宮切除並未列為身心障礙類別,故無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若您對身心障礙等級標準有疑義,建請洽詢各縣市衛生局處或各公所社會課。 

Q8:乳癌可否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A8: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罹患乳癌、乳房切除並未列為身心障礙類別,故無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Q9:單側睪丸割除與甲狀腺割除可否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A9: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單側睪丸割除與甲狀腺割除並未列為身心障礙類別,故無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Q10:如何申請聽覺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
A10:身心障礙手冊之申請,必須先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程序,經由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專業醫師依照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標準、鑑定工具及檢查項目等判定申請人障礙情形是否合於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始據以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其中「聽覺障礙」之定義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係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其等級標準分別為:
         「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
         「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
         「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其辦理程序為:
 (一)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12歲以下免持)、印章及一吋照片3張前往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二)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本府衛生局複審並再核轉申請人區公 所,區公所承辦人將依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Q11:如何申請視覺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
A11:按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4日公告修正之「身心障礙等級」,有關「視覺障礙」之定義,係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其核定標準,視力係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者。目前視覺障礙之輕度標準為:
(一)兩眼視力優眼在0.1(含)至0.2(含)者。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度以內者。
(三)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三十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十DB(不含)者。
(四)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含)者。
   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其辦理程序為:
 (一)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十二歲以下免持)、印章及一吋照片三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二)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本府衛生局複審並再核轉申請人區公所,區公所承辦人將依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Q12:單腎可否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A12:按行政院衛生署95年2月21日公告修正之「身心障礙等級」,「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之認定必須俟治療中止,確知無法矯治,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者。其中腎臟「中度」標準為:腎臟機能遺存極度障礙,生活無法自理,並需家人周密照顧,而有慢性腎臟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衰竭且肌酐廓清試驗每分鐘在16至30公攝之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者。
單邊腎臟切除是否符合身心障礙標準,仍然須經過鑑定程序,由專業醫師依您的障礙情形判定。其申請程序為:請攜帶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12歲以下免持)、印章及一吋照片3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本府衛生局複審後核轉區公所承辦人依醫師判定之類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引用出處: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蘋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